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的设定依据

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的设定依据

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的设定依据:
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(2016年7月修订主席令第74号)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。

(二)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》第九条按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(试行)》进行编制,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、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方案比较论证、设计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、河道演变、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计算、综合评价、河势变化范围与程度及对河岸、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、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。
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(2017年修改水利部令第31号)第十一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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